台北市力行獅子會
Taipei Rego Lions Club
~力之所及‧行之服務~推手、友誼、關懷、服務
  • 台北市力行獅子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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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電話:02-2556-8352
  • 傳真:02-2558-38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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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最後修改時間:2016/03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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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次例會~李銅鐘前會長解說LCIF之用途

    中文會名:台北市第58力行獅子會
    英文會名: Taipei Rego Lions Club
    總會編號: 4503/036246  
    成立日期: 19781031
    授證日期: 19781120
    輔導母會:台北市大同獅子會
            屬: 國際獅子會300-A2區第一專區第二分區
    立案字號:北市社社會字第509
    成立屆數: 第三十七屆 
    本會會議:理監事會每月第二週之星期三下午6:15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月例會每月第二、第四週之星期三下午6:15
    台北市力行獅子會章程
    宗  旨
    1‧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 2‧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 3‧尊重自由啟發智慧4‧提倡社會福利
    5‧促進國家安全。
    任  務
    1‧舉辦或協助社會福利事業 2‧促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 3‧協助市政及農村建設 4‧促進衛生保健工作 5‧促進社會公共關係 6‧推動國民外交 7‧促進會員間社交與友誼 8‧參加國際獅子會之各種活動。
    會  員
    1‧凡在社會上具有信譽,品行優良,贊成本會宗旨,願意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者,經會員推薦,由會員發展委員會審查合格後,呈報理事會通過,即邀請為本會會員。
    2‧凡對本會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,聘請為名譽會員。
    會員權利:
    1‧發言權及表決權 2‧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‧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福利 4‧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    會員義務:
    1‧按時繳納會費、樂捐及經理事會議決之費用 2‧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‧出席本會及指派之各項會議 4‧遵守本會會員義務
    組  織 :
 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    本會設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中選舉之‧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
    本會設常務理事二人,常務監事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互選之。
  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由常務理事互選之。
  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以辦理專門業務、會務活動。
    會  議 :
  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召開臨時大會。
    理監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    本會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二次,時間及日期另訂之。
     
    職  權
    理事會之職權:
    1.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會務2.執行會員大會決議3.執行監事會議移請處理之事項4.有關徵求會員之事項5.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6.本會預算決算之編制。
    監事會之職責:
    1.本會工作之審核2.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3.本會會員違反會章之審議。
    理監事會議閉會開會期間常務監事代行其職權。
    經費來源:
    1‧會員會費 2‧會員樂捐 3‧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之捐贈 4‧基金之孳息
    本會之發起會員應繳納美金十五元,新會員應繳入會費美金二十五元,移轉會員應繳轉會費美金二十元,退會未滿六個月再入會應繳復會費美金九元,每一會員每年應繳總會
    費及區費新台幣四五四三元【總會年會每年美金十八元及區費分上下兩期繳納之】以上各費由本會代轉寄國際獅子會得以新台幣按匯率給付之。
    本會會員每半年繳納會費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【含會費行政費用新台幣九千元、餐費新台幣六千元】。
    本會第二十四屆始新入會會員應繳納會費【依當屆理監事會議決議執行】。
    附  則
  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修正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案。
  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。
  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國際總會章則為準。